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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考備考資料-法律類拓展(12.21)
        2020-12-21
        文章來源:科信教育
        民法考點
        (一)民事主體自然人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規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
        2.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范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3.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4.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類型包括: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法人
        1.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特征:
        (1)法人是社會組織;
        (2)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
        (3)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系。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法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律賦予法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 分類
        《民法總則》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
        (1)營利法人
        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2)非營利法人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3)特別法人
        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 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二)民事權利
        物權
        1.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屬于他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共有,指某項財產同時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包括:
        ①按份共有,指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對同一項財產按照確定的各自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②共同共有,指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2.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3.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清償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設立的物權。擔保物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擔保物可以是債務人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1)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轉移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就該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A.土地所有權;
        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C.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D.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E.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以此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以該動產或權利證書上載明的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3)留置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留置該動產并以其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發生依據主要包括:
        1.合同
        合同又被稱為契約,它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在債的發生依據中,合同是最為常見和最為重要的。
        2.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的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的行為。如果一方實施了侵權行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產生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 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受有損失的一方享有請求返還其利益的權利,獲得利益的一方負有返還利益的義務。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管理人享有請求償還因管理或服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權利,承擔適當管理、通知以及報告與計算的義務;本人負有償付該費用的義務。“必要費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人身權人身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是財產權的對稱。人格權人格權,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與其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
        (1)生命權:自然人維持生命和維護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利。
        (2)健康權: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體整體的功能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
        (3)身體權: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并保護自己的身體不受他人違法侵犯的權利。
        (4)姓名權: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盜用的權利。
        (5)名稱權: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其名稱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
        (6)肖像權: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以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即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7)名譽權:自然人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8) 隱私權: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的個人隱私進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權。
        (9)榮譽權: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身份權
        身份權,指自然人因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1)親權:父母基于其身份對未成年子女人身、財產方面的管理和保護的權利。
        (2)親屬權:父母與成年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間的身份權。
        (3)配偶權: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權利。
        (三)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根據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不可抗力、債權人過錯、合理損耗 。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1.監護人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2.職務侵權責任
        一般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3.安全保障義務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物件致損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5.產品責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6.污染環境責任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婚姻法考點
        (一)結婚
        1.結婚的積極條件:
        ①當事人必須有結婚的合意:即雙方當事人確立夫妻關系的意思表示真實一致。
        ②當事人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是男不得早于 22 周歲,女不得早于 20 周歲。
        ③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2.結婚的禁止條件:
        ①當事人不是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包括三代)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②當事人未患法律禁止結婚的疾。夯加性卺t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3.無效婚姻
        ①重婚,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的違法行為;
        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4.可撤銷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 1 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夫妻財產制
        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
        1.約定財產制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法定財產制——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以下規則:
        ①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重要法條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離婚
        1.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 在訴訟離婚中,有兩項特別規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該條款只在配偶一方為非軍人時適用。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繼承考點
        一、遺產、繼承
        1.遺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2.繼承,是指將自然人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
        所有的法律制度。在我國,繼承的方式有兩種: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指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一種繼承方式。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三、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和遺贈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遺囑處分其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其中將遺產處分給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所有的叫遺囑繼承,將遺產處分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叫遺贈。遺囑的形式包括: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接受繼承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就視為接受繼承;接受遺贈必須在受遺贈人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以明示或積極作為的形式作出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四、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公民與扶養人訂立的,由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轉移給扶養人所有,而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
        知識產權考點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特定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具體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二、知識產權的種類
        1.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對其文學、藝術、科學等作品所享有的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的權利。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發表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2.專利權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對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 20 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 10 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3.商標權
        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又稱商標專用權。商標權人對自己的注冊商標有權在注冊核定的范圍內獨占使用;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他人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否則就屬于侵權行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馳名商標除外)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 10 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應申請續展,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 10 年。
        練習題
        1.刑事訴訟中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和生理狀態,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撿驗和觀察,并做出客觀記錄。根據上述定
        義,下列哪項不屬于>刑事訴訟>中檢查筆錄中的檢查?(
        A.對于死因不明的被害人尸體,公安機關進行了解剖
        B.為了確定被告人具體特征,技術部門對其進行人身檢查
        C.警察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搜身、拍照、指紋掃描
        D.法官在詢問證人時讓偵查人員出示與案件有關的物品讓證人進行辨認
        2.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區別是( )。
        A.股東的數量不同
        B.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不同
        C.后者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前者則不然
        D.公司組織機構不同
        3.在下列哪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應受到《勞動法》有關限制性規定的約束?(
        A.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 理的
        B.生產設備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C.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D.用人單位取得大量訂單,為了在短期內完成交貨,必須組織突擊生產的
        4.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列關于我國國家機構的表述錯誤的是( )。
        A.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B.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C.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D.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五十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5.立法監督是( )。
        A.中國共產黨的監督
        B.社會及輿論的監督
        C.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D.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6.在下列哪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應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有關限制性規定的約束?
        A.生產設備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B.用人單位取得大量訂單,為了在短期內完成交貨,必須組織突擊生產的
        C.交通運輸代碼、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D.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緊急處理
        7.關于行政許可聽證制度,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行政許可聽證程序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主動啟動,也可因許可事項的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啟動
        B.行政許可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C.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D.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8.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 )規定。
        A.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
        B.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C.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D.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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